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規程係依定款第30條第四號規定公認美容師(以下簡稱美容士)有關處理規則。 第二章 美容 第二條:美容師係俱樂部會員,而具備本會規定之所定資格條件,並經登錄之者。 第三條:美容師必須經常履行本會依諸規程的義務。 第四條:美容師之資格如下:
第五條:美容師之資格取得條件為由考試、競技會得獎或推荐。 第三章 考試 第六條:美容師考試(以下簡稱為考試)係原則上在於本部舉行。 (註參照解釋第一項) 第七條:美容師之考試資格如下: (1) C級 A:年齡滿十八歲以上,具有俱樂部會員資格者,地(區)美容士協議會授與考試資 格者 B:在公認美容師養成機關修完所定課程,而為俱樂部會員者。但新制國中畢業者 須經過一年半以上者。 (2) B級 A:取得C級資格後經過半年以上,地區美容師協議會授與考試資格者。 B:在公認美容師養成機關取得C級後,繼續在學一年以上,修完所定定課程者。 C:在公認美容師養成機關取得C級畢業後,在公認美容師養成機關之實務從事, 經過一年以上者。 (3) A級 A:取得B級資格後經過一年以上,地區美容師協議會授與考試資格者。 B:在公認美容師養成機關取得B級後,繼續在學二年以上,修完所定定課程者。 C:B級資格者,而在養成機關,從事實務二年以上,且在養成機關俱樂部在籍二 年以上者。 (4) 教士 年滿三0歲以上,取得A級資格後經過五年地區美容師協議會授與考試資格者。 第八條:考試分為學科考試及實技考試二科目。前項之示範狗另行指定 (註:參照解釋第二項) 第九條:應考者應備可試申請書、國民身份證、附考試費,於考試實施日一個月以前,經由當該地區美容士協議會提出本會。 第四章 考試委員 第十條:考試委員 (註:參照解釋第三項)係從美容師教師以上之資格人員中,經中央美容師委員會推荐,由理事長委任。 第十一條:考試委員之職責如下: (1)考試者之嚴正審查。 (2)考試者之嚴正監督。 (3)考試用紙之確認、分配及回收。 第五章 推荐 第十二條:美容師之推荐資格如下:
第六章 競技會升格 第十三條:競技會入獎者之升格如下:
第七章 考試證照費等 第十四條:考試之考試費個資格均為一,五00元 第十五條:美容師證照費如下:
第十六條: (1)美容師於每三年實施換發證照。 (2)更新證照費為一、000元 。 (3)特別A級、師範得免收換發證照費。 第十七條:美容師不關所屬俱樂部,應屬於居住地地區美容士協議會。 第八章 義務研修等 第十八條:美容師(保持資格者除外)應每年一次以上參加所屬地區開辦的義務研修會,或美容競技會之任何一種。但有不得已事由時,得經關係地區的承認,參加鄰近地區開辦之義務研修會或美容師競技會。師範、教師、特別A級與年齡三0以上之A級者,得免除前項之義務。 第九章 喪失資格 第十九條:美容師如有該當於下列各號之一時,將自動喪失資格。 (1)逾期第十六條手續時。 (2)喪失俱樂部會員資格時。 第十章 保持資格者 第二十條:美容師如該當於下列各號之一時,自動成為保持資格者。 (1)第十八條規定之參加,無正當理由怠慢時。 (註:參照解釋第四項) (2)由本人移行保持資格者申請時。 第二十一條:保持資格者之處理依照如下: (1)得免除第十八條規定之義務研修會,或美容競技會的參加。 (2)不得參加升格考試與美容競技會。 第二十二條:保持資格者擬復規正常資格者,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理事長承認。 依前項復歸者之處理依照下列
第十一章 雜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程之改費,應諮問中央美容師委員會,依據其答申,理事會決定之。
※參照解釋
考試擬於地區舉辦時,應由地區美容師協議會主辦。舉辦申請書應於舉辦日四個月以前提請本部。
模樣狗須登錄於本會的生後十個月以上的美容狗種,定考試日前一個月以內未美容為條件。
考試委員由本部派遣 考試人員二0名以上時,考試委員之費用由本部負擔,但十九名以下時由考試人員負擔。 考試場除考試委員、會同人員與考試人以外不得進場。
正當理由係指,參加冠婚葬祭時、受傷、害病、國內外出差,其他當該地區美容師協議會認定的事由。但不附診斷出等提出欠席理由書時,不能承認。理由書被接受人員,得出席以後舉辦的補習研修會,但受講等需要的費用應由受講者自己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