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此規章是依據 KCT 台灣畜犬協會及 KCT 指導手委員會公認指導手(以下簡稱為指導手)之處理規則。
第二章 指導手
第 2 條 指導手係指本會會員,而具備本會規定之資格條件者 。
第 3 條 指導手應經常履行由本會所規定之義務 。
第 4 條 指導手之資格如下:
1. 指導手 C 級
2. 指導手 B 級
3. 指導手 A 級
4. 指導手教士
5. 指導手師範
第 5 條 取得指導手資格之方式如下:
1. 考試(C、B、A級指導手為牽引技術檢定;教士級為學科考試及示範)
2. 競技會升格
3. 推薦
第三章 研修義務
第 6 條 指導手遵守事項如下:
1. 指導手須遵守本會之諸規章及指導手委員會所決議之事項,並須努力、
積極地參加本會之諸活動。
2. 指導手必須每年參加由指導手委員會主辦之義務研修會或是牽引競技會
其中一樣。
3. 擁有以下指導手資格者,可免除參加義務研修會之參加義務。
a. 年齡 60 歲以上之指導手C、B、A級資格者
b. 指導手教士
c. 指導手師範
第四章 考試證照費等
第 7 條 考試之應試費用(報名費),各種資格均為 1,500 元。
第 8 條 各級指導手證照登錄費用如下:
1. 指導手 C 級 3,000 元
2. 指導手 B 級 5,000 元
3. 指導手 A 級 7,000 元
5. 指導手教士 15,000 元
6. 指導手師範 15,000 元
※.登錄手續須在本會以書信掛號通知後三個月內完成,逾期辦理則視同放
棄。
第 9 條 經指導手考試(以下簡稱為「考試」)取得指導手資格者為指導
手 C、B、 A 級及指導手教士。
第 10 條 考試及競技開辦次數如下:
1. 指導手C、B、A級原則上每年舉行乙次以上。
2. 指導手競技原則上每年至少舉行乙次,按級分組且名次分別計算。
第 11 條 由KCT本會所主辦之考試,其開辦之申請必須由指導手委員會於
開辦日前四個月向本會提出。
第 12 條 開辦由指導手委員會主辦之考試時,必須要得到理事會之承認。
第 13 條 本會應由指導手委員會主辦之考試辦理日期、開辦場所、考試申
請書、考試審查員等,在預定開辦日前三個月,於比賽手冊及網
站中公告。
第五章 考試
第 14 條 指導手考試應試資格如下:
年滿 18 歲以上並己加入KCT會員者,指導手委員會授予應試資格者。
取得指導手C級資格滿『半年』以上,獲得指導手委員會授予應試資格
者。
取得指導手 B 級資格滿「半年」以上,獲得指導手委員會授予應試資格
年齡滿 35 歲以上,從取得指導手 A 級資格經過六年以上,由指導手委
員會提報並經審查委員會通過後授予應試資格者。
第 15 條 各級指導手考試科目如下:
術科測驗(各項牽引技巧),自行準備一隻示範犬受測
術科測驗(各項牽引技巧),自行準備二隻示範犬受測
【嚴格規定必須為一桌一地】
術科測驗(各項牽引技巧),自行準備三隻示範犬受測
【大、中、小型犬各乙隻;中型犬及小型犬嚴格規定必須為一桌一地】
年齡滿 35 歲以上,從取得指導手 A 級資格經過六年以上,經指導手委
員會推薦面試。
第 16 條 應試者需按大會規定之時間內完成報名申請,不得臨時報名。
第 17 條 指導手委員會主辦之考試,若應試申請者未滿10人時,採取中止考試。
第 18 條 本會舉辦之指導手競技大會中,各組符合規定者,按出場之人
數,依下列規定給予獎勵或晉級。
1.無指導手資格但於指導手競技大會中獲獎者,頒予指導手 C 級資格。
2.具指導手 C 級資格並於指導手競技大會中獲獎者,晉級為指導手B級。
3.具指導手 B 級資格以上並於指導手競技大會中獲獎者,按大會規定致贈
獎牌或獎品。
4.青少年組指導手競技大會獲獎者,按大會規定致贈獎牌或獎品。
5.各組獲得或入圍人數規定如本規章第28條。
※考試及競技之示範犬必須為KCT之登錄犬且犬齡需屆滿『九個月』以
上。
第六章 考試委員
第 19 條 C、B級指導手考試之審查員可由指導手委員會中具指導手教士資
格者,經指導手委員會推荐並由理事長委任。
第 20 條 A級指導手考試之審查員仍應聘請JKC犬協會中具指導手考試試驗
委員資格者擔任。
第 21 條 各級指導手考試之試場助理由指導手委員會之委員推派2-3人擔
任。
第 22 條 考試委員的職責如下:
1. 嚴正審查考試。
2. 嚴正監督考試。
3. 唱名。
4. 考試用紙之確認、分發及回收。
5. 指揮及調度應試人員順序及位置。
6. 維持場內秩序。
第七章 監察人
第 23 條 為了確信考試之公平公正,因應必要,可委託監察人乙名見證。
第 24 條 監察人須盡力讓考試得以圓滿進行,除各級考試委員和應試者以
外,嚴禁止其他人等進入考試會場。
第八章 推荐
第 25 條 指導手之推薦資格如下:
1. 指導手教士
年滿 35 歲以上,具A級指導手資格6年以上,有指導手學校設立或由
KCT本會委派並具實際教學工作,其指導之學員具A級指導手資格8名
者,由指導手委員會推薦經審查委員會通過並得到理事會之承認者。
2. 指導手師範
年滿 55 歲以上、指導手經驗 10 年以上,有多年實務經驗,從事指導及
培育指導手工作,經指導手委員會推薦經審查委員會通過並得理事會之
承認者。
第九章 喪失資格
第 26 條 指導手若喪失了本會會員的資格時便自動喪失其指導手資格
第 27 條 指導手喪失資格後再登錄辦法如下:
1. 喪失資格之五年內,可申請恢復資格,另外,在能夠確認會員籍及取得
資格的情況下,可經由指導手委員會協議再登錄,但其全部的資格條件
以再登錄的時間點開始起算。
2. 再登錄年度內所舉行之競技會,不得出賽參加。
3. 再登錄費用為第八條所規定之費用。
第十章 註記
第 28 條 指導手競技入圍及獎勵人數訂定如下
入場人數4名(含)以內,獎勵人數1名
入場人數5-6名(含)以內,獎勵人數2名
入場人數7-8名(含)以內,獎勵人數3名
入場人數9-10名(含)以內,獎勵人數4名
入場人數11-12名(含)以內,獎勵人數5名
入場人數13-14名(含)以內,獎勵人數6名
入場人數15-16名(含)以內,獎勵人數7名
※獎勵人數與審查員所審訂之實際名額數不相符時,依審查員所審訂之名
額數辦理獎勵
第 29 條 本規章之條訂、廢除,須經指導手委員會會議表決通過後進行。
公認指導手規章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訂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95年11月25日第二次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