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此規章是依據 KCT 台灣畜犬協會及 KCT 指導手委員會公認指導手(以下簡稱為指導手)之處理規則。
第二章 指導手
第 2 條 指導手係指俱樂部會員,而具備本會規定之所定資格條件,並有登錄之者 。
第 3 條 指導手應經常履行由本會依諸規定之義務 。
第 4 條 指導手之資格如下:
1. 指導手 C 級
2. 指導手 B 級
3. 指導手 A 級
4. 指導手教士
5. 指導手師範
第 5 條 取得指導手資格之方式如下:
1. 考試、競技會升格和推薦
2. 在同一年度內,從考試和競技會而來之升格,僅計算乙次。
第三章 研修義務
第 6 條 指導手遵守事項如下:
1. 指導手須遵守本會之諸規章及指導手委員會所決議之事項,並須努力、積極地參加本會之諸活動。
2. 指導手必須每年參加由指導手委員會主辦之義務研修會或是牽引競技會其中一樣。
3. 擁有以下指導手資格者,可免除參加義務研修會之參加義務。
a. 年齡 60 歲以上之指導手 C 、 B 、 A 級資格者
b. 指導手教士
c. 指導手師範
第四章 考試證照費等
第 7 條 考試之應試費用(報名費),各種資格均為 1,500 元。
第 8 條 各級指導手證照登錄費用如下:
1. 指導手 C 級 6,000 元
2. 指導手 B 級 9,000 元
3. 指導手 A 級 12,000 元
5. 指導手教士 15,000 元
6. 指導手師範 15,000 元
登錄手續須在本會通知後一個月內完成。
第 9 條 由指導手考試(以下簡稱為「考試」)取得之指導手資格為指導手 C 、 B 、 A 級及指導手教士。
第 10 條 考試之主辦者、開辦次數如下:
1. 在本會舉行之考試,僅以指導手教士每年乙次於秋季舉辦。
2. 指導手 C 、 B 、 A 級原則上於同年度內舉行乙次。
第 11 條 由指導手委員會所主辦之考試,其開辦之申請,必須在開辦日前四個月即得向本會提出。
第 12 條 開辦由指導手委員會主辦之考試時,必須要得到理事會之承認。
第 13 條 本會會把由指導手委員會主辦之考試開辦時日、開辦場所、應試申請書提出處、考試委員等,在預定開辦日前兩個月,於比賽手冊及網站中公告。
第五章 考試
第 14 條 指導手考試應試資格如下:
a. 年滿 20 歲以上,會員籍一年以上,指導手委員會授予應試資格者,但參加考試可從入會日至翌年前一個月同日所舉辦之考試都可報考。
b. 完成培育機構所定的課程者,作為主辦培育機關會員一年以上者,但新成立之學校畢業者需一年半以上。
2. 指導手 A 級
從取得指導手 B 級或 C 級資格二年後之年度內或超過者,獲得指導手委員會授予應試資格者。
3. 指導手教士
年齡滿 30 歲以上,從取得指導手 A 級資格經過五年以上,經指導手委員會授予應試資格者。
4. 培育機關會員之學生,如果希望投考由區域協議會主辦之指導手 B 級考試時,必須要出席義務研修會,並取得在籍之培育機關和指導手委員會之承認
第 15 條 各級指導手考試科目如下:
自行準備一隻試範犬受測
自行準備兩隻試範犬受測(由本會之展覽會區分兩隻不同群種之所屬犬各一隻)
自行準備三隻試範犬受測(由本會之展覽會區分三隻不同群種之所屬犬各一隻)
自行準備三隻試範犬受測(由本會之展覽會區分三隻不同群種之所屬犬各一隻)及學科測驗
試範犬需滿九個月犬齡且為本會之登錄犬,若有二隻以上之犬種應試時,可按應應試者應自行準備須使用審查桌之犬種或不使用之犬種。
第 16 條 指導手教士考試報考者中,於本部競技大會 A 組中第 28 條「依出場者作升格對象者之比例」中有得獎經驗者,年齡滿 30 歲以上或超過者,並且有一年以上實務經驗者,可免除實技考試。
第 17 條 應試者必須在考試實施日最少一個月前,提出申請報名。
第 18 條 指導手委員會主辦之考試,若應試申請者未滿五人時,採取中止。
第六章 考試委員
第 19 條 各級指導手考試之考試委員皆由指導手教士資格當中經指導手委員會推荐,並由理事長委任。
第 20 條 指導手考試之試場助理委員由指導手委員會主任委員從擁 A 級指導手以上資格者中加以委託。
第 21 條 考試委員的職責如下:
1. 嚴正審查考試。
2. 嚴正監督考試。
3. 考試用紙之確認、分發及回收。
第 22 條 主任委員為了確信考試之公正,因應必要,可委託乙名見證人。
第 23 條 見證人須盡力讓考試得以完滿進行,除考試委員和應試者以外,嚴禁止其他人等進入考試會場。
第 24 條 本會舉辦之指導手競技大會中,各組待合規定者,按出場之人數,依下列規定作升格
1. 無資格者,於指導手競技大會 D 組中得獎者,給予指導手 C 級。
2. 指導手 C 級,於指導手競技大會 C 組中得獎者,升格為指導手 B 級。
3. 指導手 B 級,於指導手競技大會 B 組中得獎者,升格為指導手 A 級。
第七章 推荐
第 25 條 指導手之推薦資格如下:
1. 指導手特別 A 級
年滿 45 歲以上,會員資格 10 年以上,有多年實務經驗,經指導手委員會之推薦,得到理事會之承認者。
2. 指導手師範
年滿 55 歲以上、指導手經驗 10 年以上,有多年實務經驗,從事指導及培育指導手工作,經指導手委員會之推薦並得理事會之承認者。
第八章 喪失資格
第 26 條 指導手若喪失了本會會員的資格時便自動喪失其指導手資格
第 27 條 指導手喪失資格後再登錄辦法如下:
1. 喪失資格之五年內,可申請恢復資格,另外,在能夠確認會員籍及取得資格的情況下,可經由指導手委員會協議再登錄,但其全部的資格條件以再登錄的時間點開始起算。
2. 再登錄年度內所舉行之競技會,不得出賽參加。
3. 再登錄費用為第八條之費用。
第九章 註記
第 28 條 本章程之修訂、廢除,如有必要,須經指導手委員會會議表決通過後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