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會員 第七條:凡素行端正,無不良嗜好,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對畜犬之繁殖、管理、訓練有興趣,且贊同本會宗旨,經本會會員一人之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決議通過,繳清入會費及長年會費後,得為本會會員,並報主管機官備查。 第八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損壞本會名譽妨礙會務推展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份,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死亡 (2)喪失會員資格者 (3)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一個月前預告。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依規定繳納會費者,視為自願除籍。
第二章 組織及職員(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